“斷卡”行動知多少?
“斷卡”行動是指國務院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部際聯(lián)席會議部署開展以打擊、治理、懲戒開辦及販賣“兩卡”違法犯罪團伙為主要內容的“斷卡”行動。
“兩卡”具體指哪些卡?
“銀行卡”具體包括:私人銀行卡,結算卡,對公賬戶以及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賬戶;
“電話卡”主要指三大電信運營商的手機卡,網絡虛擬運營商電話卡,物聯(lián)網卡等。
“斷卡”行動具體涉及哪些罪?
一、幫助信息網絡活動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增設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針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shù)燃夹g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獨立入罪。
【案例】安某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2020)云0425刑初199號
【案情】2017年10月起,被告人安某某前往菲律賓馬尼拉一家公司工作,在明知該公司為賭博網站提供網絡技術服務從事網絡賭博違法犯罪后,為獲取高額回報,仍受雇于該公司為上述賭博網站提供廣告推廣、搜索引擎優(yōu)化、開發(fā)網絡工具、管理維護網站,為賭博網站引流提高點擊量等技術支持。截止案發(fā),被告人安某某從該境外公司共非法獲利105余萬元,部分贓款已被其揮霍。其中2020年4月12日,施某某、黃某某(二人另案處理)收到某某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員工楊某某被詐騙款額17萬元后,將其中5萬元以報酬的方式存現(xiàn)至安某某提供給公司用于接受工資的銀行卡中。
【判決】被告人安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技術支持,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guī)定,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被告人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安某某的家屬積極退繳贓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本院為維護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秩序,判決如下:被告人安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guī),在信用卡的發(fā)行、使用等過程中,妨害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具體表現(xiàn)為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shù)模蛘呙髦莻卧斓目瞻仔庞每ǘ钟小⑦\輸,數(shù)量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shù)量較大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
【案例】洪某、喻某妨害信用卡管理二審刑事判決書(2020)鄂01刑終737號
【案情】2019年8月至11月,被告人洪某、喻某預謀買賣銀行卡從中牟利,洪某雇傭被告人胡某某及陳某(已判決)帶領他人前往銀行辦理儲蓄卡,以人民幣200元至600元不等的價格購買他人的銀行卡及U盾,與買家商談出售卡的事宜,喻某負責管賬,并按照洪某的安排,將從他人處購買的銀行卡以發(fā)快遞的方式交付給買家。
【判決】本院認為,上訴人洪某、原審被告人喻某、胡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制度,明知是他人的信用卡而非法持有,數(shù)量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屬共同犯罪。判決如下:洪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喻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三、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通過竊取、收買他人信用卡等方式,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或者利用信息資料偽造信用卡的,涉嫌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案例】郭某某、郭某某等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2020)新42刑終131號
【案情】2018年7月份起,被告人郭某某、金某、徐某某以每張700元左右的價格通過他人介紹及“微信群”發(fā)布收買信息的形式向他人購買銀行卡及配套信息資料(包括密碼、網銀U盾、SIM卡、身份證復印件等物),統(tǒng)稱“銀行套卡”,在金某經營的“某某金融咨詢服務公司”內用筆記本電腦驗卡成功后,再以1800-2300元不等的價格將收購的“銀行套卡”通過“微信群”、“QQ”等網絡方式轉賣他人。在收售“銀行套卡”的過程中,被告人郭某某、金某負責收購“銀行套卡”、驗卡及聯(lián)系買家,被告人徐某某負責將被告人郭某某、金某送至買家指定的地點進行銷售。
【判決】上訴人郭某某、金某、原審被告人徐某某、上訴人郭某某通過低價收買他人銀行卡信息資料后再高價轉給他人謀取非法利益,數(shù)量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四、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如行為人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fā)布信息的行為人通過設立用于實施詐騙的虛假信息網站及二維碼鏈接以發(fā)布轉讓、售賣手機卡、銀行卡的信息,或直接在各大網絡平臺中發(fā)布此類信息,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進行打款,情節(jié)嚴重的,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案例】陳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二審刑事判決書(2020)桂09刑終220號
【案情】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20日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在玉林市玉州區(qū)通過電腦端控制手機,實現(xiàn)手機批量登陸QQ、微信號,批量添加好友。好友添加成功后,自動發(fā)送“六合彩”、“網賺”等違法廣告,獲利3915807元。
【判決】陳某某利用網絡信息發(fā)布違法信息,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陳某某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五、詐騙罪
具體表現(xiàn)為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例如冒充電信工作人員或公安人員,以電信欠費為由,指示被害人進行所謂的對賬戶“加密操作”,騙使被害人轉賬到其事先準備好的銀行卡賬戶上對他人實施詐騙,數(shù)額達到3000元以上的,涉嫌詐騙罪。行為人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等幫助,或者幫助詐騙公司領取詐騙款從而賺取手續(xù)費的,其行為構成詐騙罪的共同犯罪,涉嫌詐騙罪。
【案例】袁某、袁某某等詐騙罪(2020)湘0602刑初42號
【案情】2019年4月,被告人袁某、袁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共同出資購買大批手機、電話卡和用于撥打電話的軟件等工具,同時邀集被告人周某、劉某、袁某、吳某某作為學員共同實施電信詐騙活動。至同年5月22日,前述八名被告人采取通過撥打被害人電話,冒充“螞蟻金服”工作人員,以為被害人有償提升“借唄”額度為幌子,按照“話術”與被害人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伺機騙取被害人的錢財。在實施電信詐騙的過程中,被告人袁某負責購買被害人身份信息,其他被告人具體實施撥打被害人電話,與被害人微信聊天等手段騙取財物的詐騙活動。被告人陳某某則為被告人袁某、袁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等人實施電信詐騙提供用于收取被害人現(xiàn)金的收款二維碼,并按比例收取手續(xù)費從中獲取非法利益。
【判決】本院認為:被告人袁某、袁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周某、劉某、吳某、周某某、魯某、彭某某、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利用電信網絡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
網警提醒:
增強防騙意識,妥善保護好個人信息,保護好自身的財產安全。堅決不出借或者出售卡,絕不買賣微信號、qq號、淘寶支付寶賬號,不成為詐騙犯罪分子的“幫兇”,否則可能涉嫌犯罪,并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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