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公司污染源在線監測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的監督管理,發揮污染源在線監測監控系統在環境管理中的作用,保證污染源在線監測監控系統達到相關標準和規定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自動監控系統需經政府環境保護部門驗收合格后保證正常運行,其數據作為政府環境保護部門進行排污申報核定、排污許可證發放、總量控制、環境統計、排污費征收和現場環境執法等環境監督管理的依據。
1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選型、安裝、運行、審查、監測質量控制、數據采集和聯網傳輸,應符合國家相關的標準。
2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必須經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運行,并按照相關規定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網。
3從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社會化運行單位必須取得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4所有從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員,應當經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中介機構進行崗位培訓,能正確、熟練地掌握有關儀器設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調試、維修和更換等技能。
5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單位應按照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每半年向其報送設施運行狀況報告,并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6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單位應按照國家或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員培訓、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定期比對監測、定期校準維護記錄、運行信息公開、設施故障預防和應急措施等制度。常年備有日常運行、維護所需的各種耗材、備用整機或關鍵部件。
7運行單位應當保持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因維修、更換、停用、拆除等原因將影響設施正常運行情況的,運行單位應當事先報告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說明原因、時段等情況,遞交人工監測方法報送數據方案,并取得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設施的維修、更換、停用、拆除等相關工作均須符合國家或地方相關的標準。
8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維修、更換,必須在48小時內恢復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設施不能正常運行期間,要采取人工采樣監測的方式報送數據,數據報送每天不少于4次,間隔不得超過6小時。
9在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產權所有人可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委托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運營資質證書的運行單位,并簽訂運行服務合同。
運行合同正式簽署或變更時,運行單位須將合同正式文本于10個工作日內,向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10排污單位不得損壞設施或蓄意影響設施正常運行。
1.對設施運行單位進行監督,提出改進服務的建議,舉報設施運行單位的環境違法行為;
2.提供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所需的通行、水、電、避雷等基本條件;
3.因客觀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時,需提前告知運行單位,同時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配合做好相關的應急工作;
4.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運行單位的正常工作或者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污染源在線監測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的監督管理,發揮污染源在線監測監控系統在環境管理中的作用,保證污染源在線監測監控系統達到相關標準和規定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自動監控系統需經政府環境保護部門驗收合格后保證正常運行,其數據作為政府環境保護部門進行排污申報核定、排污許可證發放、總量控制、環境統計、排污費征收和現場環境執法等環境監督管理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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