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設備電源狀態監控器應能為其連接的部件供電,直流工作電壓應符合GB/T156規定,可優先采用直流24V。
2、消防設備電源狀態監控器應具有中文功能標注,用文字顯示信息時應釆用中文。
3、監控器電源應設主電源和備用電源。主電源應采用220V、50Hz交流電源并設置過流保護措施,電源輸入端應設接線端子。當交流電網供電電壓變動幅度在額定電壓220V的85%~110%范圍內,頻率偏差不超過標準頻率50Hz的±1%時,監控器應能正常工作。
4、消防設備電源狀態監控器的電源部分應具有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轉換功能,并應有主、備電源工作狀態指示。當主電源斷電時,能自動轉換到備用電源;主電源恢復時,能自動轉換到主電源;主、備電源的轉換不應影響監控器的正常工作。監控器的備用電源在放電至終止電壓條件下充電24h所獲得的容量應能提供監控器在正常監視狀態下至少工作8h。
注:正常監視狀態指監控器在電源正常供電條件下,無故障報警、自檢等操作時所處的工作狀態。
5、消防設備電源狀態監控器應能接收并顯示其監控的所有消防設備的主電源和備用電源的實時工作狀態信息。
6、消防設備電源狀態監控器在下述狀況下,應能在100s內發出故障聲、光信號,顯示并記錄故障的部位、類型和時間:
a)被監控的消防設備供電中斷;
b)監控器與連接的外部部件間連接的斷路、短路和影響系統功能的接地;
c)監控器與其分體電源間連接線斷路、短路和影響功能的接地;
d)被監控電源電壓值大于額定電壓的110%或小于額定電壓的85%(僅適用于具有此功能的監控器);
e)被監控電源發生缺相、錯相、過載等供電異常現象(僅適用于具有此功能的監控器);
f)給監控器自身備用電源充電的充電器與備用電源間連接線的斷路、短路;
g)監控器自身主電源欠壓。
7、故障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再有故障信號輸入時,應能再啟動;故障光信號應保持至故障排除。
8、由軟件控制實現各項功能的監控器,當程序不能正常運行時,監控器應有單獨的故障指示燈指示主程序故障。
9、任一故障均不得影響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
10、故障排除后,故障信號可自動或手動復位。復位后,監控器應在100s內重新顯示尚存在的故障。
11、消防設備電源狀態監控器應至少能記錄999條相關故障信息,并且在監控器斷電后保持14天。記錄的相關故障信息可通過監控器或其他輔助設備查詢。
12、消防設備電源狀態監控器如具有顯示被監控電源的電壓值或電流值的功能,其顯示誤差不應大于5%。
13、監控器采用字母(符)-數字顯示時,還應滿足下述要求:
a)應能顯示當前中斷供電的消防設備總數;
b)按接收到故障的時間先后順序連續顯示各故障部位,當顯示區域不足以顯示全部故障部位時,應釆用循環方式顯示,且應設手動查詢按鈕,每手動查詢一次,只能查詢一個故障部位及相關信息;
c)當采用公用顯示器時,應優先顯示電源中斷供電故障信息,其他故障信息的顯示不應影響電源中斷供電故障信息的顯示,電源中斷供電故障信息不應與其他信息交替顯示;
d)被中斷供電故障信息覆蓋的其他信息等應手動可查
14、消防設備電源狀態監控器與消防聯動控制器或其他消防設備集成在同一箱體內時,可以共用消防聯動控制器或其他消防設備的相關指示部件;在公共顯示器上顯示信息時,不應影響消防聯動控制器或其他消防設備原有的信息顯示。
15、消防設備電源狀態監控器應具有手動檢查其音響器件、面板所有指示燈和顯示器的功能。監控器的自檢時間超過1min或不能自動停止自檢時,不應影響非自檢部位的正常工作。
16、建筑內非消防電源監控信息接入監控器時,其顯示不應影響消防設備供電電源監控的顯示,并且具有與消防設備供電電源監控的顯示有明顯區別的指示或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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