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信取現流水是根據以下規則認定:
1、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流水是指的通過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所獲取的資金轉入信用卡的金額;
2、幫信罪的入罪數額標準之一是支付結算達20萬元,是在流水金額達20萬元之后的進一步定性;
3、如果證明流水中有的不屬于收或付的性質,應該允許剔除。
幫信罪的判刑不僅看流水更要看獲利,其次,還應當根據行為人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或者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等的次數、張數、個數,并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交易對象、與實施信息網絡犯罪的行為人的關系、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的時間和方式、獲利情況以及行為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予以綜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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