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對檢查扣押的車輛和人員進行查證,并將現場執法的情況上傳執法系統。
用于規范城管執法活動的《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的出臺。執法范圍包括住建、環保、工商、食藥、交管、水務等領域。政策的出臺,將逐步實現執法記錄儀的大范圍使用,規范執法人員的執法行,達到監督的通,重點的也是對現場執法證據的攝取,固定證據。執法人員在外執法過程中,應當佩戴使用執法記錄儀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客觀真實的記錄執勤執法人員工作情況及相關證據。使用規范:
1、應當及時檢查執法記錄儀的電池容量、內存空間,保證執法記錄儀正常使用。
2、執法記錄儀應當佩戴在執法人員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聲像效果的位置。
3、執法人員在現場執法取證時,可以手持執法記錄儀進行攝錄。
4、因惡劣天氣、設備故障等特殊情況無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執法記錄儀的,執法人員應當立即向上級領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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