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電樁作為新能源汽車的重要基礎設施,現已形成較為完善的獎補政策,中央統籌規劃+地方獎補跟進。根據各省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的不同給予不同程度的獎補政策,2016-2020年最高獎補資金分別為1.2億、1.4億、1.6以、1.8億、2億元。
茶卡鹽湖景區附近沒有充電樁
中途是沒有充電樁的。如果從鹽卡湖,需要開汽油車,不要開充電車,如果找不著充電車裝的話,車會在中途拋錨的
1.對公用或專用充電設施,按照直流充電設施250元/千瓦、交流充電設施100元/千瓦的補貼標準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
2.對在主要街道路邊、旅游景點、交通樞紐等地單獨報裝變壓器容量在315kVA以上的集中式充換電示范站,按照20萬元/座的補貼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市、縣各承擔50%)。對于集光伏發電、儲能、充電為一體的示范站,按照50萬元/座的補貼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市、縣各承擔50%)。
3.對積極建設充電設施示范小區(建設安裝不少于200個充電樁)的地產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按照每個小區100萬元的補貼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市、縣各承擔50%)。對于其他積極支持安裝充電樁的小區,按照200元/個的標準對小區物業給予一次性補貼(市、縣各承擔50%)。
4.對市級新能源平臺給予運營補貼,補貼標準為年度運營費用的50%,每年補貼上限不超過200萬元
1.對公用或專用充電設施,按照直流充電設施250元/千瓦、交流充電設施100元/千瓦的補貼標準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
2.對在主要街道路邊、旅游景點、交通樞紐等地單獨報裝變壓器容量在315kVA以上的集中式充換電示范站,按照20萬元/座的補貼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市、縣各承擔50%)。對于集光伏發電、儲能、充電為一體的示范站,按照50萬元/座的補貼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市、縣各承擔50%)。
3.對積極建設充電設施示范小區(建設安裝不少于200個充電樁)的地產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按照每個小區100萬元的補貼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市、縣各承擔50%)。對于其他積極支持安裝充電樁的小區,按照200元/個的標準對小區物業給予一次性補貼(市、縣各承擔50%)。
4.對市級新能源平臺給予運營補貼,補貼標準為年度運營費用的50%,每年補貼上限不超過200萬元。
1.自(專)用充電樁(群),按照裝機功率給予投資主體交流每千瓦100元、直流每千瓦200元的一次性補貼,單個充電樁(群)最高20萬元。
2.經營性集中式公(專)用充換電站,是指向當地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充換電設備裝機功率不低于315KW,且面向社會所有車輛開放經營的充換電站。不滿足以上條件的公(專)用充換電站,建設補貼標準按照自(專)用充電樁(群)補貼。
3.多個主體共同建設的公(專)用充換電站,自行協商確定其中1個投資主體為補貼申報單位。
4.充換電設備裝機模塊總功率與外電容量不符時,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進行補貼。
1、自(專)用充電樁(群),按照裝機功率給予投資主體交流每千瓦100元、直襪洞渣流每千瓦200元的一次性補貼,單個充電樁(群)最高20萬元。
2、經營性集中式公(專)用充換電站,是指向當地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充換電設備裝機功率不低于315KW,且面向社會所有車輛開放經營的充換電站。不滿足以上條件的公(專)用充換電站,建設補貼標準按照自(專)用充電樁(群)補貼。
3、多個主體顫純共同建設的公(專)用充換電站,自行協商確定其中1個投資主體為補貼申報單位。
4、充換電設備裝機模塊總功率與外電容量不符時,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進行補貼。
2.國家對充電站的補貼政策法律分析:充電樁補貼標準按照額定輸出功率進行一次性建設補貼,直流充電設施600元/千瓦,交流充電設施300元/千瓦。
換電站每個換電工位增補30萬元。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采取事后補貼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第五條將執收執罰工作與津貼補貼掛鉤,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第六條以發放津貼補貼告悄的形式,變相將國有資產集體
1、自(專)用充電樁(群),按照裝機功率給予投資主體交流每千瓦100元、直流每千瓦200元的一次性補貼,單個充電樁(群)最高20萬元。
2、經營性集中式公(專)用充換電站,是指向當地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充換電設備裝機功率不低于315KW,且面向社會所有車輛開放經營的充換電站。不滿足以上條件的公(專)用充換電站,建設補貼標準按照自(專)用充電樁(群)補貼。
3、多個主體共同建設的公(專)用充換電站,自行協商確定其中1個投資主體為補貼申報單位。
4、充換電設備裝機模塊總功率與外電容量不符時,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進行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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