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行政執法職能時應當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標志。
第三章配發種類
第九條帽類,具體包括:
(一)大檐帽(女士為卷檐帽);
(二)大檐涼帽(女士為卷檐涼帽);
(三)防寒帽(布面栽絨、皮面直毛皮)。
第十條服裝類,具體包括:
(一)常服(含上衣、褲子、襯衣);
(二)執勤服(春秋、冬執勤服,含上衣、褲子);
(三)夏裝制式襯衣(長袖、短袖);
(四)單褲、裙子;
(五)防寒服(短款、長款)。
第十一條鞋類,具體包括:
(一)單皮鞋;
(二)皮涼鞋;
(三)棉皮鞋、毛皮靴。
第十二條標志類,具體包括:
(一)帽徽(大帽徽、小帽徽);
(二)臂章;
(三)肩章(硬肩章、軟肩章、套式肩章);
(四)胸徽(硬胸徽、軟胸徽);
(五)胸號(硬胸號、軟胸號);
(六)領帶;
(七)腰帶。
鄉鎮執法隊需要以下這些裝備:執法車輛、執法文書包、存儲設備、移動打印設備、數據采集儀、車載遠程監控設備、辦公電腦、測距儀、防刺服、執法頭盔、執法記錄儀、防暴盾牌、反光背心、反光雨衣、錄音筆、喊話器、防割手套、交通指揮棒、強光手電、車輪鎖、肩燈等。
你想問的是哪個方面的執法裝備?
一,城管執法:執法車輛裝備了車載視頻監控系統,并制定專門文件對車載裝備進行規范管理。主要配置的信息化裝備:車載取證主機(車載NVR)、數字高清紅外一體化云臺攝像機、后箱攝像機、車載手控器、車載7寸高清液晶顯示屏、新手咪、車載監控平臺(執法管理服務器)、便攜式一體化執法箱等。
二,交通警察:配備反光錐筒、警示燈、停車示意牌、警戒帶、照相機(或者攝像機)、滅火器、急救箱、牽引繩等裝備;根據需要可以配備防彈衣、防彈頭盔、簡易破拆工具、防化服、攔車破胎器、酒精檢測儀、測速儀等裝備;執勤警用摩托車應當配備制式頭盔、停車示意牌、警戒帶等裝備。
包、存儲設備、移動打印設備、數據采集儀、車載遠程監控設備、辦公電腦、測距儀、防刺服、執法頭盔、執法記錄儀、防暴盾牌、反光背心、反光雨衣、錄音筆、喊話器、防割手套、交通指揮棒、強光手電、車輪鎖、肩燈等
山東省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儀器裝備基本配置標準(試行)
一、執法交通工具
按執法人員編制到位人數配備。配備標準:3至5人不少于1輛,6至10人不少于2輛,11至15人不少于3輛,16至20人不少于4輛,20人以上每增加5人增加1輛。根據當地經濟和地理條件確定車型。
二、現場監督檢測設備
(一)通用監督檢測設備
配備標準:市級2套,縣級1套。主要包括常用量具、高精度電子萬用表、數字濕溫度計、數字風速儀、GPS定位儀、便攜式多功能氣體檢測報警儀、激光測距儀和對講機一對。
(二)專用監督檢測設備
配備標準:市級2套,縣級1套。主要包括地質羅盤儀(原則上只在承擔非煤礦山執法業務職能的機構配備)、防爆型靜電測試儀(帶警報裝置)、鉗型接地電阻測試儀、便攜式數字式測塵儀和精密噪聲聲級計(原則上只在承擔職業危害執法業務職能的機構配備)。
三、現場執法與調查取證分析設備
(一)現場快速執法設備
按執法人員編制到位人數配備。配備標準:1套/2人。主要包括執法信息系統終端(PDA)或筆記本電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讀卡器、便攜式激光打印機。配備筆記本電腦的,同時配備獨立的大容量移動存儲設備和無線上網卡。
(二)攝像機
按設置的執法內設機構配備。配備標準:1臺/執法內設機構。像素不低于120萬像素,錄像時間不小于60分鐘。根據需要選購防爆型,其中市級不少于2臺防爆型攝像機,縣級不少于1臺防爆型攝像機。
(三)照相機
按設置的執法內設機構配備。配備標準:1臺/執法內設機構。像素不低于800萬像素,光學變焦不小于4倍。根據需要選購防爆型,其中市級不少于2臺防爆型照相機,縣級不少于1臺防爆型照相機。
(四)錄音設備
按設置的執法內設機構配備。配備標準:1臺/執法內設機構。錄音時間不小于240分鐘。根據需要選購防爆型,其中市級不少于2臺防爆型錄音設備,縣級不少于1臺防爆型錄音設備。
(五)安全執法應急工具包
按執法人員編制到位人數配備。配備標準:1套/2人。
四、辦公設備
(一)臺式電腦
按執法人員編制到位人數配備。配備標準:1臺/人。
(二)復印機
配備標準:1臺。
(三)打印機
按設置的執法內設機構配備。配備標準:1臺/執法內設機構。
(四)投影儀
配備標準:1臺。
(五)掃描儀
配備標準:市級2臺,縣級1臺。
(六)傳真機
配備標準:市級2臺,縣級1臺。
(七)檔案打孔裝訂機
配備標準:1臺。
五、安全防護裝備
按執法人員編制到位人數配備。配備標準:1套/人。主要包括安全帽(顏色:白色,噴警用藍色,宋體“安全監察”字樣)、防靜電工作服、防護鞋、防護眼鏡(防沖擊或防酸堿)、防護手套(2種,防酸堿和防觸電)、防護口罩(2種,防塵和防毒)、防噪聲耳護具(耳塞或耳罩)、防爆手筒、防毒面具等。安全防護裝備以設區的市為單位,達到規范和統一。
漁政執法人員檢查時應當攜帶執法記錄儀、移動通訊設備、網目尺寸測量、采樣以及具有拍照、錄像、錄音功能的設備。有條件的單位可以為漁政執法人員配備具有數據查詢、身份識別功能的執法終端設備。
漁政執法人員應當根據執法工作需要穿戴救生衣、安全頭盔、防滑鞋、防刺背心、防割手套等防護設備。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重慶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城市管理執法裝備是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物質基礎,是城市管理執法隊伍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關于“制定執法執勤用車、裝備配備標準”的要求,我部組織制定了《城市管理執法裝備配備指導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標準》主要適用于直轄市和市、縣(含縣級市、市轄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功能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可參照執行。地方各級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要積極爭取將執法裝備配備資金納入本地區政府財政支出的優先安排領域,加大執法裝備資金投入力度,滿足實際執法需要。
二、地方各級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要堅持“保障需要,厲行節約”原則,參照《標準》要求配備執法裝備。有條件的地區,可結合城市管理執法工作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在《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補充完善執法裝備配備品類和數量。
三、地方各級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要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執法裝備使用、維護、報廢、更新等方面管理制度,創新管理方式,對部分使用頻率高、宜損耗的裝備,可建立實物儲備和按需申領模式;加強執法裝備使用、維護、管理等方面的業務培訓,提高執法裝備使用效率,推動執法水平不斷提升。
四、省級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城市管理執法裝備配備管理工作的指導,督促抓好《標準》的落實,并及時將各地執法裝備配備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反饋我部城市管理監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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