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違建,只要物業同意安裝就可以。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欲在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車位上安裝充電樁屬于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需要由小區全體業主或業主大會委托的業主委員會或其他可以代表全體業主利益的單位及組織同意方可安裝充電樁。
不可以,根據物權法相關條例,物業并不具備對地下自用樁安裝的審批資格。
地下人防工程屬于地下公共人防空間,所有權歸全體業主所有,根據相關文件要求,若要安裝自用樁,可以由業主大會、業委會依據文件,結合自身實際,明確物業服務區域內建設管理充電基礎設施的流程,并將相關內容納入物業服務合同,再由物業配合。
小區地下車庫安裝充電樁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定:
1、如果是小區業主為了充電更加方便,私自安裝充電樁,這是不允許的,因為許多地下停車場屬于人防工程,建設和使用標準較為嚴格,不能私自改建。
2、如果與物業溝通后允許安裝充電樁,并且向相關部門提交了資料后,是允許安裝充電樁的。
3、另外,地下車庫在安裝充電樁的時候需要先觀察周邊環境,首先需要對充電區域進行長度測量,然后測量下充電樁與車位距離,再確配電箱位置,確認電源線的走線距離,同時也需要看下光線是否充足,地下車庫的信號是否穩定等。
擴展資料:
地下車位能安裝充電樁安全隱患仍是最大顧慮
事實上,物業單位主管部門住建局也認為應結合小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并不贊成自用樁不管不顧地進入地下停車場,因為安全隱患始終是最大的顧慮。城市新建小區和公用停車場不低于20%的比例規劃和配置充換電設施。
并沒有相關的充換電設施規劃和配置,目前也尚未有小區完成配套電力設施改配建工作。國家明令禁止拉飛線、強弱電混搭,這就決定了在充電設施配套電力設施(母線、電纜、橋架等)改配建工作完成前,在地下停車場私自安裝自用樁仍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
“況且根據物權法,物業并不具備對地下自用樁安裝的審批資格。”市住建局相關科室負責人表示,地下人防工程屬于地下公共人防空間,所有權歸全體業主所有。
根據相關文件要求,若要安裝自用樁,可以由業主大會、業委會依據文件,結合自身實際,明確物業服務區域內建設管理充電基礎設施的流程,并將相關內容納入物業服務合同,再由物業配合。
,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一般來說,如果業主在自家車位上安裝充電樁,并且遵守了相關的安裝規定和安全要求,那么這是合法的。
根據國家能源局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發布的《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文件,業主在自有車位上安裝充電樁是受到支持的。該文件明確規定,對于固定車位產權或長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的行為或要求,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管理單位)原則上應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協助。
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安裝充電樁可能涉及到電力、安全、環保等多方面的因素,因此需要遵守相關的規定和標準。在安裝之前,業主需要向相關部門申請報裝,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在安裝過程中,還需要配合供電部門進行現場勘查和建設確認等工作。
總之,在自家車位上安裝充電樁是受到政策支持的,但需要遵守相關的規定和安全要求。在實際操作中,如果物業公司或業委會阻撓安裝充電樁,業主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維權。
1、企業在住宅小區停車場內建設公共充電設施應當取得2/3以上的業主或業主大會同意。
2、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各居住區、單位在既有停車位安裝專用充電設施無需建設協議,只需按照相關要求報裝。
3、獨立占地的公用充電設施項目充電樁應不少于5個,且樁間距不大于10米,總功率不低于100千瓦。
4、充電設施的充電設備須符合接口、安全、通信協議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由于創新、技術進步等因素出現的暫無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明確規定的情形,可暫按企業標準執行。
沒有固定車位沒有車位產權沒有租賃合同是無法申請安裝充電樁的,不管你是不是業主購買了車位。最起碼的需要固定車位有車位使用合同或者產權證明,才可以到車位所在地供電公司營業窗口申請安裝充電樁。
啥都沒有除非是租賃他人庭院或者車位,也可以憑租賃合同本人身份證申請安裝充電樁!
問:充電樁屬于公共設施還是私人設施?
答:充電樁是公共設施還是私人設施應該取決于使用人是誰,如果該設備僅供某戶車主個人使用則為私人設備,應由使用人自行負責設備的安全、維護保養等工作。如設備可供全體業主共同使用則為公共設施,應由指定方進行維保。
問:是否可以在小區中設立公共充電樁,為什么?
答:
物業角度:
在符合相關政策要求的條件下,能否安裝公共充電樁取決于全體業主,物業企業將會根據廣大業主的意愿落實相關工作。
法律角度:
對于在小區中設立公共充電樁這是一個解決新能源汽車充電問題的很好的辦法,但是設立公共充電樁在選址上要在公共用地上進行并且要經過業主共同決定。現行《物權法》及《物業管理條例》對此都有相關規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第(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業主同意。
再有,設立公共充電樁也要業主大會決定好如何使用公共電樁,制定相關的使用細則,避免出現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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