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設施是重要的社會公用設施,保護電力設施事關保障供用電安全和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下文是汕頭市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歡迎閱讀!
汕頭市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電力生產和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的規劃、建設和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
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縣)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公安、工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海洋漁業、水務、交通、城市綜合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電力企業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電力普遍服務義務,增強電力服務能力,改進和完善電力服務。
第五條電力設施的規劃、建設應當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遵循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原則,適度超前發展。
第六條電力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阻礙電力設施建設和危害電力設施安全。對危害和破壞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并向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舉報。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對保護電力設施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物質獎勵。
第二章電力設施規劃
第七條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組織編制電力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區(縣)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電力發展規劃,組織編制電力設施建設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編制電力發展規劃和電力設施建設規劃,應當征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電力建設企業、電力生產企業和電網經營企業的意見,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電力發展規劃和電力設施建設規劃不得隨意更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九條電力設施建設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堅持發電、輸電、配電、供電協調發展,遵循提高綜合利用效率、發展清潔能源和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原則;
(二)電力設施的選址、選線、電源布局科學合理;
(三)規劃的變電站盡量接近電力負荷中心,方便高低壓各側進出線;
(四)經過人口密集地區架空輸電線路段的曲折系數不超過1.6,電纜線路段不超過1.2;經過非人口密集地區架空輸電線路段的曲折系數不超過1.4,電纜線路段不超過1.2;
(五)架空輸電線路盡量沿城市邊緣地帶架設,不得穿越中心城區,不得跨越已建和已批建的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的區域,并盡量避開已建和已批建的建(構)筑物;
(六)架空輸電線路跨越河道、公路的凈空高度必須符合防洪、航運和公路營運的安全要求;
(七)中心城區、非中心城區城市建成區的新建輸電線路應當規劃為地下電纜線路,因確需經過山地、水域、耕地、林地等受地質地貌條件限制不適合埋地敷設的除外;其他區域的新建輸電線路,一般規劃為地下電纜線路;現狀220千伏以下架空輸電線路,應當逐步改造成地下電纜線路。
第十條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編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時,應當征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統籌安排電力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中預留電力設施建設用地不足的,應當在修改規劃時補充完善。
第十一條因供電能力不足需要增容改造但無預留公用電力配套設施用地的,經相關權利人同意和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由電網經營企業在公共區域增加電力設施布點和電力線路通道。
第十二條城鄉規劃確定的電力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確需調整的,應當征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并依法辦理規劃調整手續;給電力設施所有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或者賠償。
第三章電力設施建設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規劃,推動電力地下電纜線路與綜合管廊建設相銜接,實現電力設施建設與地下綜合管廊統一規劃、建設、管理、維護和有償使用。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電力線路工程項目設計方案應當根據項目涉及情形征求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林業和市政設施等行政管理部門意見。
第十五條電力設施建設應當符合電力設施建設規劃,履行基本建設程序,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行業標準及技術規范。
第十六條電力設施建設需要使用土地、海域以及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在依法批準征收并經公告的電力設施用地上或者依法劃定的輸電線路走廊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搶種作物或者搶建(含擴建、疊建)建(構)筑物;搶種或者搶建的,不予補償。
第十八條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不實行征地,不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架空電力線路的桿、塔基礎所占用的土地,由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按規定給予土地權屬人永久性占用補償后,向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用地手續。
架空電力線路的桿、塔基礎占用土地的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塔以其基礎外露部分外側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邊形計算;
(二)拉線桿、塔的主坑和拉線坑,按每坑2至3平方米計算;
(三)用以保護桿、塔基礎的圍堰或者擋土墻,以其實際占用面積計算。
第十九條電力設施建設應當與周圍的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需要拆除、遷移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或者要求相關權利人采取防護措施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與相關權利人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所需費用由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架空電力線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確需跨越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與相關權利人達成協議,采取安全措施,確保跨越的安全距離。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被架空電力線路跨越的房屋的原有高度。超越房屋的物體高度或者房屋周邊延伸出的物體長度必須與架空電力線路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第二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橋梁等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預留電纜通道。
電力線路需跨(穿)越鐵路、公路、橋梁、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設施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單位應當給予配合、協助。
跨(穿)越線路設計應當符合有關規程、規范及技術要求。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于工程實施前,通知有關部門采取安全措施,所需費用由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架空電力線路穿越林區的,應當留有必要的通道。通道寬度為擬建架空電力線路兩邊線間的距離和林區主要樹種自然生長最終高度的兩倍之和。通道內不得再種植高稈植物。
智能充電樁依托于于互聯網平臺,所有的設備終端都和互聯網連接,僅需一部手能隨時隨地實現管理: 1、遠程對固件升級;2、遠程抄表;3、遠程設置充電參數及收費標準; 4、查看每日收益細節;5、查看充車情況等信息等等
1)變電所應設置安全嗣欄、警示牌、安全信號燈及警鈴。
(2)高壓配電室和變壓器室門外或變電所安全同欄上應懸掛“止步,高壓危險”警示牌。警示牌的標示必須朝向圍欄的外側。
(3)高壓配電裝置上應有顯著的操作指示說明。設備的接地點應有明顯可見的標志。
(4)室內應有明顯的“安全通道”或“安全出口”標示牌。
另外,變電所及配電設備的布置設計應便于安裝、操作、搬運、檢修、試驗和監測。高低壓配電室、變壓器室、電容器室、控制室內,不應有與其無關的管道和線路通過。當然,即便充電站技術瓶頸得到了很好的解決,但是充電站建設可能還存在選址困難等問題。新能源汽車應先以城市為主,但繁華Ⅸ域往往用地緊張,地價成本較高,這方面需要政府在政策上能予以傾斜.推動充電設施的建設。由電力企業發展經營電動車充電站具有先天優勢。電力企業將電力直接賣給車輛
充電樁國家有監督的,由國家市場監督部門管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電動汽車充電樁將延期到2023年1月1日起實行強制檢定,強檢方式則是周期檢定,這樣就不會說沒人管理了,不會出現被破壞的情況
蔚來APP充電管理設置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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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進一步規范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管理,保障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5〕24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武漢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第二條《暫行辦法》所稱的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是指為新能源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各類充(換)電設施。按照不同的充電對象分為自用、專用和公用充電基礎設施三類。
(一)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指專為某個人用戶新能源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二)專用充電基礎設施,指專為某法人單位新能源汽車或特定群體用戶新能源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包括為公交、環衛、通勤、出租、物流、租賃、警務等公共服務領域專用新能源汽車提供充(換)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為本單位及其職工新能源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為住宅小區內全體業主新能源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三)公用基礎充電設施,指為各類新能源汽車提供充(換)電服務的經營性充電基礎設施。包括獨立占地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基礎設施。
第三條《暫行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劃范圍內充電基礎設施的發展規劃、投資建設、安全運營、監督管理等。
第二章發展規劃
第四條我市應根據國家、湖北省發展充電基礎設施的決策部署,堅持統籌規劃、適度超前、因地制宜、分類實施、市場主導、互聯互通的原則,推動我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高質量發展,實現新能源汽車充電樁與5G基站、大數據中心、人工智能等新基建項目的資源整合,為新能源汽車用戶提供更高效便捷的充電服務。
第五條加快便利高效、適度超前的充電網絡體系建設,在全市范圍內逐步形成以用戶居住地停車位、單位停車場、公交及出租車、物流停車場(站)等配建的自用和專用充電基礎設施為主體;以公共建筑物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位等配建的公用充電基礎設施為輔助的充電服務網絡;在我市轄區內城際間及對外通道上形成以高速公路和國省干道服務區、長途客運站、城際客運站及加油(氣)站為主要軸線的公用充電基礎設施服務走廊。在有條件的城市路內停車泊位開展新能源汽車應急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試點工作。
第六條根據新能源汽車發展情況,我市原則上由市發展和改革委負責牽頭每三年編制一次《武漢市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明確規劃期內年度建設目標、區域分布計劃、分類推進原則、互聯互通要求、配建比例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要求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將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有關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停車設施專項規劃等規劃,并做好有關規劃銜接。
第七條各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根據《武漢市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要求,細化區內自用、專用、公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指標,每年形成區內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方案。
第三章投資建設
第八條根據《湖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鄂政發[2017]25號)、《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武漢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武政規[2017]65號)規定,充電基礎設施屬于《核準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按照屬地原則備案,跨行政區域的企業投資項目,由項目單位報市發展和改革委備案。
各區發改局每年向市發展和改革委提交年度充電基礎設施投資項目備案統計報告。
第九條企業投資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備案均通過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項目投資單位對備案項目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條企業投資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備案后,項目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及時告知項目備案機關,并修改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個人、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在其依法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停車場所上投資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并擁有充電基礎設施的所有權。也可引入社會資本建設或充電運營商提供綜合性服務。
第十二條凡參與我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施工企業應具備電力設施承裝(修)或市政公用工程、機電安裝工程等相關施工資質。凡在我市投用的充電設施需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由具有法定檢驗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出具合格的產品檢驗報告。
第十三條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611號)及其附件的規定。
第十四條單位內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執行《國家能源局國資委國管局關于加快單位內部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通知》(國能電力〔2017〕19號)的規定。
第十五條停車場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能源局關于統籌加快推進停車場與充電基礎設施一體化建設的通知》(發改基礎[2016]2826號)的規定。
第十六條在既有停車場(位)建設充電基礎設施以及配套配電變壓器、簡易防雨設施,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應符合城市規劃,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利用市政道路建設充電樁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問題,參照市政配套設施建設的有關規定,向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電網企業應當加大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改造投入,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小區產權分界點以外的充電基礎設施配套接網工程,確保電力供應滿足充電基礎設施運營需求。開通綠色通道,簡化充電基礎設施電力業擴辦事流程,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八條充電基礎設施投入使用運營前,其所有權人應按照國家相關專業標準規范的規定,做好驗收工作。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各類充電設施的驗收,可在整體工程竣工驗收中進行。
未通過驗收的充電基礎設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充電基礎設施驗收內容包含但不限于施工質量、電氣安全、計量系統、電能質量、消防安全等方面,還包括與整車充電接口、通信協議的一致性檢測和調試,并查驗充電基礎設施產品的認證證書或檢測報告。
第二十條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權人應要求施工單位配合電網企業做好驗收工作。
第二十一條專用充電基礎設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權人應組織施工單位、電網企業等開展竣工驗收工作。
第二十二條公用充電基礎設施正式投入運營前,其所有權人應在所在區牽頭部門(跨行政區域在市發展和改革委)指導下開展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用于貿易結算的公用充電基礎設施投入運營前,應由所有權人向法定或法定授權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強制檢定,經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投入運營后,按周期執行強制檢定。充電設施電能計量標準具體參照國家相關專業標準規范。
第二十四條充電基礎設施可由所有權人自行運行和維護。也可委托充電運營企業,并簽定安全管理協議。
第四章安全運營
第二十五條充電運營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依照《公司法》注冊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登記的經營范圍含有“充電設施建設運營”;
(二)企業信用良好;
(三)具備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制度;
(四)具備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維護保養隊伍,能夠及
時、有效提供充電基礎設施維護保養服務;
(五)已建立或承諾將建立企業充電基礎設施運行監測系統,并按規定與武漢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基礎設施第三方監管服務平臺互聯互通;
(六)牽頭管理部門認為其他需要增加的條件。
第二十六條充電運營企業作為充電設施質量管理的責任主體,需建立設備設施定期檢查和運行維護工作制度。需及時按照國家、行業標準和用戶需求對充電設施及運營服務網絡進行升級和改造。
第二十七條充電運營企業作為充電設施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需依照相關標準對有關消防設施進行檢查,保證設備處于安全可用狀態。需建立充電過程的報警監測、故障處理等防控措施及應急聯動機制。需按國家統一標準,在充電場所配建完備的充電設施標識標志,具體參照《圖形標志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標志》(GB/T-31525)等規定要求。
第二十八條充電基礎設施所有權人應承擔充電基礎設施維修更新養護及侵害第三者權益責任。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登高作業和人員疏散逃生等。
第二十九條充電基礎設施不再使用運營的,所有權人應拆除充電設施,并向電網公司辦理拆表銷戶手續。拆除作業過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損壞的,責任人應及時恢復原狀、承擔賠償責任。公用充電基礎設施不再運營的,所有權人應及時報備所在區牽頭部門。
第三十條有條件的自用、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可向社會公眾開放。提供收費充電服務的自用、專用充電基礎設施,應遵守公用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充電基礎設施使用、運營者應購買充電安全責任保險。充電運營企業必須為本企業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購買充電安全責任保險。鼓勵充電基礎設施制造企業、新能源汽車生產銷售企業為自用、專用充電設施購買充電安全責任保險。
第三十二條市政府對充電服務費執行政府指導價管理,電網企業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執行電費價格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快速發展。行業協會可協商設定充電服務費最低價格,避免市場惡性競爭,實現行業自律。
第三十三條充電運營企業依據國家相關標準要求,向用戶收取充電電費和充電服務費,需在充電設施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充電電費和充電服務費價格。
第三十四條全市新能源汽車和充電基礎設施應當全部接入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基礎設施第三方監管服務平臺,未接入平臺的充電基礎設施有關企業不得享受地方有關財政補貼。對接入監管服務平臺并有效進行數據監管的充電運營企業,按照相關標準給予聯網通訊流量費財政補貼。
第三十五條鼓勵企業安裝智能化充電基礎設施,積極推進我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基礎設施第三方監管服務平臺建設,運營全市統一的公益性充電基礎設施電子地圖和結算系統,為全市新能源汽車創造良好的用車體驗。充電基礎設施電子地圖和結算系統建成后,按照相關標準給予平臺財政補貼。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職能分工履行相應職責,負責研究審定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重大政策、重大事項,統籌協調工作中的重點問題,加強對全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市發展和改革委負責統籌推進全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牽頭研究相關政策,編制武漢市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市科學技術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執法委員會、市應急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市場監管管理局、市公安交管局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能履行相關工作職責。
各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嚴格充電基礎設施相關產品的準入管理,我市轄區內使用的充電基礎設施產品涉及到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產品,必須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其余非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需要滿足相應的產品質量標準,并取得合格證書。
第三十八條各區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中的企業資格審核、項目備案、建設協調、竣工驗收、安全運營、政策補貼等全過程執行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條各區牽頭管理部門應與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基礎設施第三方監管服務平臺形成實時聯動,一經平臺發現充電安全險情,立即通報,迅速督促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開展應急響應。
第四十條武漢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基礎設施第三方監管服務平臺負責協助開展全市充電基礎設施投資、施工、運營企業的資格審核。凡在我市投資、施工、運營充電基礎設施的企業,需將有關企業信息錄入至武漢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基礎設施第三方監管服務平臺。
第三方監管服務平臺每年底向市發展和改革委提交充電基礎設施投資、施工、運營企業名單。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暫行辦法》執行過程中,國家如有新的政策出臺,按國家新的政策執行;所參照的國家及行業標準、規范有更新的按新標準執行。
第四十二條《暫行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委負責解釋。
《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如果對電網公司系統單位充電站的管理人員工作上村有不滿或異議,就可以通過95598客服電話進行投訴,投訴后就會有供電服務部門人員進行解答和處理,直到電力客戶滿意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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