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更好地為持卡人提供服務,規范宿遷通交通卡的發行和使用,根據《宿遷市市民卡管理暫行辦法》(宿政辦發〔2014〕184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所稱宿遷通交通卡(以下簡稱“交通卡”)是持卡人以電子錢包為載體用于公共交通領域應用,卡片分記名卡和不記名卡。
第三條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發卡條件的個人可到發卡機構指定網點申辦交通卡。
普通成年人可到到發卡機構指定網點辦理交通卡不記名卡。
本市全日制中小學在讀學生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件、戶口簿、護照等)、本人所在學校證明、注冊學生證、本人一張一寸近期標準證件照到發卡機構指定網點辦理交通卡學生卡及交通卡學生卡附證(即持卡人身份憑證),交通卡學生卡每人限辦一張。
符合特殊優惠卡種(包括老年卡、老年優惠卡、擁軍卡、愛心卡、兒童卡等)使用條件的個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件、戶口簿、護照等)、相關單位證明、本人一張一寸近期標準證件照到發卡機構指定網點辦理交通卡特殊優惠卡及交通卡特殊優惠卡附證(在卡面打印),交通卡特殊優惠卡每人限辦一張。
首次辦交通卡收取押金10元/張,丟失、損壞補辦交通卡收取工本費20元/張,可以用現金、借記卡、支票、銀行轉賬等方式支付,卡片質保期2年,從辦理之日起計。
辦卡時須填寫《宿遷通辦理登記表》,簽字確認已知悉并自愿遵守《宿遷通交通卡章程》。
第四條持卡人可通過發卡機構指定渠道進行交通卡充值,可以用現金、借記卡、支票、銀行轉賬等方式支付,不得使用信用卡充值。充值資金不計付利息。人工網點提供最低充值30元,每次按10元的的整數倍充值方式,單張卡最高充值額為1000元。
第五條交通卡充值后可在公交等交通領域使用。交通卡學生卡、特殊優惠卡須與交通卡學生卡與特殊優惠卡附證同時使用。
第六條交通卡電子錢包使用時不設置交易密碼。
第七條交通卡學生卡和交通卡特殊優惠卡須在發卡機構指定時間內年檢(具體要求詳見當年交通卡學生卡、特殊優惠卡年檢公告)。
第八條持卡人可通過發卡機構指定渠道查詢規定范圍內的交易明細(具體見發卡機構公告)。
第九條交通卡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和轉讓,不得利用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由此造成的損失和法律責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第十條交通卡不能正常使用時,持卡人攜卡憑辦卡時所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發卡機構指定網點辦理損換登記(交通卡學生卡、特殊優惠卡須同時提供交通卡卡附證),填寫《綜合業務登記表》并簽字確認,原卡由發卡機構收回。
持卡人辦理損換登記后,可補辦新卡,補辦新卡質保期2年,從新補辦理之日起計。
交通卡有彎、折、裂、破、洞、磨損、凹凸、火燒、水浸或其他人為損壞的,或超過質保期的,補辦新卡的收取工本費元/張;交通卡在2年質保期內且卡面完好的,即無彎、折、裂、破、洞、磨損、凹凸、火燒、水浸或其他人為損壞的,發卡機構免費更換。
持卡人可在辦理損換登記7天后,攜補辦新卡(或本人其它同類交通卡)憑辦卡時所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損換登記時所填寫的《綜合業務登記表》(客戶聯)到發卡機構指定網點辦理轉值。
第十一條持卡人遺失交通卡記名卡應及時辦理補卡,發卡機構免費受理。持卡人憑持辦卡時所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發卡機構指定網點辦理書面登記,填寫《綜合業務登記表》并簽字確認。書面登記7日后方可辦理卡內余額轉入新補辦卡業務。補辦新卡的收取工本費20元/張,補辦新卡質保期2年,從新補辦理之日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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