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設施是重要的社會公用設施,保護電力設施事關保障供用電安全和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下文是汕頭市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歡迎閱讀!
汕頭市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電力生產和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的規劃、建設和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
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縣)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公安、工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海洋漁業、水務、交通、城市綜合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電力企業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電力普遍服務義務,增強電力服務能力,改進和完善電力服務。
第五條電力設施的規劃、建設應當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遵循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原則,適度超前發展。
第六條電力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阻礙電力設施建設和危害電力設施安全。對危害和破壞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并向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舉報。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對保護電力設施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物質獎勵。
第二章電力設施規劃
第七條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組織編制電力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區(縣)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電力發展規劃,組織編制電力設施建設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編制電力發展規劃和電力設施建設規劃,應當征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電力建設企業、電力生產企業和電網經營企業的意見,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電力發展規劃和電力設施建設規劃不得隨意更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九條電力設施建設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堅持發電、輸電、配電、供電協調發展,遵循提高綜合利用效率、發展清潔能源和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原則;
(二)電力設施的選址、選線、電源布局科學合理;
(三)規劃的變電站盡量接近電力負荷中心,方便高低壓各側進出線;
(四)經過人口密集地區架空輸電線路段的曲折系數不超過1.6,電纜線路段不超過1.2;經過非人口密集地區架空輸電線路段的曲折系數不超過1.4,電纜線路段不超過1.2;
(五)架空輸電線路盡量沿城市邊緣地帶架設,不得穿越中心城區,不得跨越已建和已批建的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的區域,并盡量避開已建和已批建的建(構)筑物;
(六)架空輸電線路跨越河道、公路的凈空高度必須符合防洪、航運和公路營運的安全要求;
(七)中心城區、非中心城區城市建成區的新建輸電線路應當規劃為地下電纜線路,因確需經過山地、水域、耕地、林地等受地質地貌條件限制不適合埋地敷設的除外;其他區域的新建輸電線路,一般規劃為地下電纜線路;現狀220千伏以下架空輸電線路,應當逐步改造成地下電纜線路。
第十條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編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時,應當征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統籌安排電力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中預留電力設施建設用地不足的,應當在修改規劃時補充完善。
第十一條因供電能力不足需要增容改造但無預留公用電力配套設施用地的,經相關權利人同意和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由電網經營企業在公共區域增加電力設施布點和電力線路通道。
第十二條城鄉規劃確定的電力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確需調整的,應當征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并依法辦理規劃調整手續;給電力設施所有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或者賠償。
第三章電力設施建設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規劃,推動電力地下電纜線路與綜合管廊建設相銜接,實現電力設施建設與地下綜合管廊統一規劃、建設、管理、維護和有償使用。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電力線路工程項目設計方案應當根據項目涉及情形征求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林業和市政設施等行政管理部門意見。
第十五條電力設施建設應當符合電力設施建設規劃,履行基本建設程序,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行業標準及技術規范。
第十六條電力設施建設需要使用土地、海域以及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在依法批準征收并經公告的電力設施用地上或者依法劃定的輸電線路走廊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搶種作物或者搶建(含擴建、疊建)建(構)筑物;搶種或者搶建的,不予補償。
第十八條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不實行征地,不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架空電力線路的桿、塔基礎所占用的土地,由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按規定給予土地權屬人永久性占用補償后,向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用地手續。
架空電力線路的桿、塔基礎占用土地的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塔以其基礎外露部分外側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邊形計算;
(二)拉線桿、塔的主坑和拉線坑,按每坑2至3平方米計算;
(三)用以保護桿、塔基礎的圍堰或者擋土墻,以其實際占用面積計算。
第十九條電力設施建設應當與周圍的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需要拆除、遷移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或者要求相關權利人采取防護措施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與相關權利人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所需費用由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架空電力線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確需跨越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與相關權利人達成協議,采取安全措施,確保跨越的安全距離。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被架空電力線路跨越的房屋的原有高度。超越房屋的物體高度或者房屋周邊延伸出的物體長度必須與架空電力線路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第二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橋梁等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預留電纜通道。
電力線路需跨(穿)越鐵路、公路、橋梁、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設施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單位應當給予配合、協助。
跨(穿)越線路設計應當符合有關規程、規范及技術要求。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于工程實施前,通知有關部門采取安全措施,所需費用由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架空電力線路穿越林區的,應當留有必要的通道。通道寬度為擬建架空電力線路兩邊線間的距離和林區主要樹種自然生長最終高度的兩倍之和。通道內不得再種植高稈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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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清遠市的家用充電樁電表收費標準如下:電量收費按照5檔標準收費:
(1)0~150度的電量收1.0倍價;
(2)150~400度的電量收1.1倍價;
(3)400~700度的電量收1.2倍價;
(4)700~1000度的電量收1.3倍價;
(5)1000度以上的電量收1.4倍價。
充電樁用電的階梯電價是否實行,取決于當地的電力公司的政策。但是,隨著電動車的普及和充電樁的不斷增加,相信電力公司也會逐漸實行階梯電價,以促進能源的節約和低碳環保。
總之,充電樁用電是否有階梯電價,取決于當地電力公司的政策。隨著電動車的普及和能源節約的提高,相信階梯電價政策也會逐漸被廣泛實行。
小區安裝私人充電樁電費計算方法
自家充電樁安裝到自己的車位上,費用就是居民用電的電費價格,每度0.6元左右。如果是在國家電網的充電站或充電企業的充電站,那就貴了。電費+停車費,其中電費有谷電和峰電之分,白天1.4到1.8元每度,晚上不到1元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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